2026-03-30 10:02
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:“对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平易近工做部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平易近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“上一级从管部分”有分歧的理解。也能够向上一级从管部分申请行政复议。因而,请予以注释。另一种看法认为国度经贸委不是省级经贸委的上一级从管部分,答: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是国务院从管经济商业工做部分,二者之间只存正在营业指点关系。上述两种看法哪种理解合适立法原意,申请人能够选择向国度经济商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。一种看法认为国度经贸委是省级经贸委的上一级从管部分;”对省、自治区、曲辖市经济商业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由申请人选择,